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照明标准;4.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5.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6.照明供电和控制;7.节能标准和措施。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适当提高了照明标准值,增加了交会区照明规定、人行道路照明规定以及节能标准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问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 成都市路灯管理处 飞利浦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艾迪照明集团公司 东芝照明(北京)有限公司 佑昌西特科照明(廊坊)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 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铁楠 李景色 孙卫平 郗书堂 张建平 姚梦明 宋文凯 许东亮
庄坚毅 袁景玉 陈利清
1 总 则
1.0.1 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1.0.3 道路照明的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
1.0.4 道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
2.0.2 快速路 express way
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2.0.3 主干路 major road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2.0.4 次干路 collector road
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2.0.5 支路 local road
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
2.0.6 居住区道路 residential road
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
2.0.7 常规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
2.0.8 高杆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2.0.9 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semi—heigh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15~20m等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当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常规照明;按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
2.0.10 截光型灯具 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1 半截光型灯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2 非截光型灯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的灯具。
2.0.13 泛光灯 floodlight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
2.0.1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