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阳发[1999]27号)的精神,为实现我市“科技兴市”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特制定鼓励科技人才来我市工作的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科技人才是指省内外学有所成、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学者,或学习进修对口专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一定成果,有真才实学者。
二、凡来我市工作的科技人才,可按“对口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可以到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也可以到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工作。鼓励科技人才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
三、科技人才到上述单位工作,可以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所需干部指标由省人事局在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中优先安排解决。到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机构工作的科技人才,其人事关系由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为管理。
四、公安和粮食部门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办理入户、粮食关系证明,办理科技人才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并免收一切费用。
五、科技人才的工资待遇,除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给予补贴。也可由用人单位与科技人才双方商定。
六、科技人才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优先照顾,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随迁到科技人才户口所在地。原为农村户口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纳入“农转非”计划予以解决。
七、凡到我市工作的科技人才,安排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5平方米。
八、接收科技人才的单位要积极支持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研究和开发科技项目的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科技启动经费。
九、科技人才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十、科技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科研攻关和开发新产品合同,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双方利益按合同兑现。科技人才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经常关心科技人才的思想、工作、生活,要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十二、市人事局为我市科技人才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技人才的工作调配,协商有关部门保障科技人才生活福利待遇,检查科技人才政策的落实,制定非教育系统人员出国派遣计划以及科技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